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修正草案)

  

  现对《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应当围绕国家战略,以高水平开放为引领、以制度集成创新为核心,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立足于体制机制创新,重点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国际航运中心、两岸贸易中心和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将第十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照相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推进改革,建立重大风险识别以及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风险压力测试区。”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建立联动创新机制,推动跨区域、跨部门政策协同、产业协作、服务共享,加强与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翔安南部片区等区域的联动发展,推进改革创新。”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将第二款修改为:“管委会及本市相关行政部门对其实施的属于自贸试验区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对审批程序、时限等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变通性规定,依规定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执行。”

  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贸试验区试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商事登记机关在申请人自愿申请和信用承诺的基础上,依法对商事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确认登记并公示。”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商事登记机关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系统,申请人可以自行登录查询比对系统,自主查重、自主申报。申请人对申报的名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拓展厦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特色业务服务功能,建设数字口岸平台,完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通关基础设施。

  实行跨部门、跨区域通关协作以及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管委会统筹推进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和改革创新工作。

  自贸试验区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促进区域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发展。推动保税维修、保税研发、融资租赁、跨境电商等业务发展。实行区域内保税加工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报核、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核准手续,推行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推动区域内委托加工、一般纳税人试点等业务。

  支持综合保税区建设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八、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自贸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制定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提升数据跨境流动便利性,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九、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明确相关进口产品清单,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十、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自贸试验区建立职称工作与行业管理、企业用人需求、企业用人标准相结合的专业职称评审体系。

  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享受入境出境、停居留、工作许可等方面的便利服务。符合规定的外籍专家、高级管理人员随行配偶和家属享受同等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

  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符合条件的人才境外从业经历可以视同境内从业经历。”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建立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推进跨境贸易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提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便利度。”

  十二、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支持自贸试验区外资金融机构参照中资金融机构开展相应新金融服务。缩短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者、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相关金融服务审查时限。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及在自贸试验区工作或者生活的个人可以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

  在保障安全、高效和稳定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可以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

  自贸试验区拓展数字人民币在供应链金融、跨境贸易等领域的应用场景。”

  十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资金境内使用更加便利、设立跨境人民币双向投资基金、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跨境租赁资产交易、人民币境外证券和境外衍生品交易等人民币跨境业务。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品业务。”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删去第三款。

  十五、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保险机构可以在境内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保险机构。”

  十七、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创新发展对台小额贸易。支持两岸海关开展合作交流,实现两岸快速通关和执法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商品实施更加便利的检验检疫措施。”

  十八、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支持建设两岸标准共通服务平台,鼓励两岸产学研企共同制定行业共通标准。”

  十九、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自贸试验区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和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推进自贸试验区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创新,鼓励自贸试验区发展高端产业、特色产业,促进先进制造业、服务业等高端产业集聚发展。完善自贸试验区重点平台发展模式,推动航空维修、电子信息、软件、新材料、生物医药、海洋装备、航运物流、供应链服务、金融服务、文旅创意等领域全产业链创新发展。”

  二十一、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建设集金融、保险、租赁、信息咨询、仲裁、航运人才培养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航运物流服务体系。设立航运物流产业引导基金。推进‘丝路海运’联盟合作网络和机制建设,完善邮轮母港建设。”

  二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创新船舶登记制度,吸引船舶在自贸试验区落户。”

  二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贸试验区推广多式联运‘一单制’业务,将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多式联运单证作为结算和融资可接受的单证。”

  二十四、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自贸试验区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通过建设绿色微电网等方式减少能源资源消耗,构建近零碳港口和低碳航运体系,探索碳边境调节机制应对措施。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商业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建立提高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承担环境领域的社会责任。”

  二十五、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数字物流、数字金融等新业态,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创新数字监管服务,建设数字自贸试验区。”

  二十六、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保护协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资源配置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服务要素集聚发展。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和援助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服务。”

  二十七、将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建设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引进国际商事仲裁、调解机构,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培育和发展专业化法律服务机构,鼓励境内外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开展法律专业服务。”

  二十八、删去第五条中的“检验检疫”,删去第十七条中的“、检验检疫部门”,将第二十六条中的“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驻厦金融监管机构和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家驻厦金融管理部门、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二十九、将第四十二条中的“‘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修改为“‘一带一路’建设”,将第四十二条中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第四十三条中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者地区”、第四十四条中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统一修改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2024-05-15 1 1 厦门日报 content_25323.html 1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修正草案) /enpproperty-->